中國藏族網(wǎng)通

吐蕃法律的文化淵源

來源 : 中國藏學    作者 : 楊士宏    發(fā)布時間 : 2019-11-08
字體 :

1.jpg

摘要:吐蕃時期是藏民族發(fā)展史中重要的歷史階段。吐蕃的法律文化淵源深遠。它既源于吐蕃本土習慣和苯教文化 , 也受到中原佛、道、儒文化和印度法文化的影響。研究吐蕃法律文化的淵源和特點 , 是考察藏族法律文化嬗變歷史規(guī)律的基礎(chǔ)。

關(guān)鍵詞:吐蕃 法律 文化淵源

楊士宏:西北民族大學教授,甘肅藏族學研究會會長,學報原主編,碩導。1996年10起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

勤勞勇敢智慧的藏民族, 在漫長的歷史長河中, 創(chuàng)造了影響深遠的法律文化。它根植于藏族文化的土壤中, 構(gòu)成了藏民族的行為規(guī)范。吐蕃時期是藏民族發(fā)展史中重要的歷史階段。吐蕃的法律文化淵源深遠。它既源于吐蕃本土習慣和苯教文化, 也受到中原佛、道、儒文化和印度法文化的影響。研究吐蕃法律文化的淵源和特點, 是考察藏族法律文化嬗變歷史規(guī)律的基礎(chǔ)。下面試論之。

一、源于吐蕃本土的習慣和苯教文化

英國文化人類學家泰勒的《原始文化》一文中講到:“文化是一團復合物, 包括知識、修養(yǎng)、藝術(shù)、道德、法律、風俗, 和一切創(chuàng)造人類社會成員的能力與習慣?!边@已說明文化就是人類生活所展現(xiàn)的一切現(xiàn)象。

藏族習慣法的形成, 最初不外乎其先民在原始宗教信仰中, 出于“萬物有靈”的觀念而產(chǎn)生了信仰與禁忌, 久而久之成為人們敬天、敬地、敬人的行為規(guī)范, 并形成人們在群體生活中所共同遵守的習慣和風俗。“風俗是人類在日常生活中世代沿襲與傳承的社會行為模式。在原始社會時, 人們之間的相互關(guān)系以及共同的生活秩序, 最初全靠習俗來調(diào)整。”? (1)? 美國著名人類學家L·H·摩爾根 (Morgan, L, H, 1818—1881) 根據(jù)自己在印第安原始部落的實地考察, 指出原始民族內(nèi)部一般盛行著10種社會習俗, 在大多數(shù)情況下, 習俗會把部落內(nèi)部的秩序調(diào)理得頭頭是道。馬克思也在《摩爾根古代社會一書擇要》中指出:“原始社會人們和睦、友愛、寬容, 相互之間既無嫉妒, 也無憎惡, 這是蒙昧人的習俗。”當社會只有習俗規(guī)范時, 習俗處于一種未分化的狀態(tài), 它含有原始宗教, 原始倫理以及原始法律等規(guī)范的萌芽。? (2)? 習俗的內(nèi)容十分豐富, 滲透到人們社會生活的諸多層面, 體現(xiàn)在民族物質(zhì)文化和精神文化的各個方面。如:歲時節(jié)令;人生禮儀;社交慶典;宗教信仰;生活禁忌;生產(chǎn)禁忌;道德規(guī)范;習慣法規(guī)等。

人類自誕生以來就與大自然展開了長期的斗爭。藏民族生活在高山峻嶺, 天地與人事間高深莫測的變化, 使他們感到天地間有超乎人類的精靈存在, 宗教觀念遂得以而生。在吐蕃社會的前期, 即佛教傳入西藏之前, 吐蕃先民已在原始宗教的基礎(chǔ)上, 使其信仰在理論上系統(tǒng)化, 規(guī)范上體系化, 規(guī)模上社會化, 從而形成了較為嚴密而精致的苯教理論體系。信仰宿命論, 以“因果論”來約束、指導、規(guī)范人在現(xiàn)世的行為習慣, 并歸結(jié)為“善”。“善”成為吐蕃先民所追求的完美人格和對理想社會的構(gòu)想。

二、源于道家和儒家文化的影響

中華文化的精神, 是以人為本的文化, 即“人本文化”, 可以稱為人本主義。而宗教性的文化, 是屬于所謂的“神本文化”。

我們對于各種宗教可以理解的是, 教旨雖各具特征, 但都擁有悲天憫人的救世精神, 與人為善的圣潔情操, 奉獻犧牲, 造福人群。例如:“基督教的博愛精神, 伊斯蘭教的崇尚道德, 印度教的自求多福, 乃至佛教的戒惡行善, 從人性自覺到覺行圓滿成佛的人生境界, 進而導化群生, 實現(xiàn)人間凈土的慈悲大愿。總而言之, 宗教都無非是教人成為好人。寓教旨于人的行為實踐道德之中, 向人的心靈深處啟示道德意識, 使人走上道德進程?!? (3)? 我國人本文化精神與各種宗教的教旨互相呼應, 目的相同, 道理互通, 但是自有理論體系, 即“我國講人是宇宙的主宰, 以人為中心的思想, 注重做人處世的道理, 所以是‘人與人’, 而非‘神對人’的文化。是講人定勝天, 而不是講萬能的神創(chuàng)造宇宙人類及萬物;我國講天覆地載, 充滿大生命氣象, 而沒有天國或天堂地獄之說;我國講人生來就是好的, 人生是自我肯定、自我創(chuàng)造的歷程, 一切要靠自己, 而不講人原有罪, 仰望與神的救贖恩寵。因為原罪是說人有先天的劣根性, 而非信神不能得救;我國講人是此生此世的人, 盡其在我, 而不講輪回轉(zhuǎn)世之說, 因為輪回說眾生自最初起莫不輾轉(zhuǎn)生死于六道 (天、人、神、鬼、畜生、地獄) 之中, 如車輪旋轉(zhuǎn), 無有已時, 人要脫離那輪回之苦, 惟有廣種善因, 追求來生;我國講人之所以為人的道理, 有教無類, 不像宗教有教有類, 各有門墻”? (4)? 。藏族傳統(tǒng)法律和習慣法則為“人本”和“神本”二元共存的混合物, 其源于“人本”, 升華于“神本”, 精制于“人本”, 形成“教” (道統(tǒng)) 中有“法”, “法”中有“教” (法統(tǒng)) 的多元法系。

我國在文化上有薪火傳承貫通古今的“道統(tǒng)”, 有治理國家制度而變通趨時的“法統(tǒng)”。自上古帝王時代, 就糅政教合一措施, 推行人倫教化, 所以說“中國自有書契以來, 以禮教治天下”? (5)? 。

中華文化以人為本, 它完全出于中華民族的哲學思考。藏族文化與中華民族的主體文化——漢文化有著悠久而密切的淵源關(guān)系。《易經(jīng)》是中華文化的源頭, 強調(diào)“與天地合其德, 與日月合其明”? (6)? , 其中的天地的道合, 是我國早期法律思想的由來。在藏族文化中, “究天人之際”的思想及探索人與自然間關(guān)系的進取精神則是其構(gòu)成的精髓。因此, 天人合一的思辨觀念對藏族傳統(tǒng)法文化的影響是極其深刻的。吐蕃的法律文化是建立在與整個中華文明相同的基礎(chǔ)之上的。中華文化是先民們觀察人生活在大自然中的道理, 而建立天地人之道。因此藏族先民所追求的道理, 是人在天覆地載的宇宙立體時空中的道理, 也是人與萬物并存的道理。

三、源于佛教和古印度法文化的影響

根據(jù)藏文資料記載, 佛教傳入西藏是在第8代藏王拉托托日寧贊時。相傳, 某日贊普正在雍布拉康中祈禱神靈, 突然間天空出現(xiàn)萬道霞光, 隨之空中有一寶匣降于其懷中, 贊普開啟寶匣見其中裝有一座四層水晶寶塔和幾部用吠琉璃粉書寫的金質(zhì)寶卷, 贊普翻閱寶卷不知是何典, 但深信是一稀世寶物, 故敬而奉之。一直到松贊干布時代, 方知匣中寶卷為佛經(jīng)《寶莊嚴經(jīng)》、《怖摩拉穆達諸佛菩薩名經(jīng)》、《那伽諸佛菩薩名號經(jīng)》和《十善法典》。? (7)? 佛教的傳入為吐蕃文化注入了新鮮活力。同時, 吐蕃在引進印度佛教文化的同時, 不可避免地要受到印度法文化的影響, 在古代印度有許多名目繁多的所謂法經(jīng) (Dharmasūtra) 和法論 (Dharmasāstra) 的傳世之作, 其中《摩奴法典》是影響最大且最重要的一部?!霸摲ǖ浞彩? 涉及面很廣, 然其核心內(nèi)容可以歸納為一點, 即維護種姓制度。它宣揚種姓起源的神話, 論列各種姓的不同地位、權(quán)利和義務, 規(guī)定依違種姓制度的獎懲, 并以‘來世’苦樂作為這種獎懲的補充。因此, 《摩奴法典》作為維護剝削階級高等種姓利益的工具, 其所發(fā)揮的作用甚至是純粹的法典難以比擬的。”? (8)? 我們從《摩奴法典》的字里行間不難看出對吐蕃法律文化影響之方方面面。(1) 對宇宙觀及構(gòu)成宇宙的5種元素的認識; (2) 因果報應的輪回思想; (3) 種性制度; (4) 婆羅門的地位與權(quán)利; (5) 古來習慣是啟示和傳承所贊許的大法; (6) 嚴密的種姓等級制度; (7) 婚姻家庭以及擇偶受種姓的嚴格限制; (8) 禁忌; (9) 僧人的起居; (10) 禁止物欲; (11) 重男輕女; (12) 提倡施舍、忍讓、節(jié)欲、戒殺生; (13) 維護統(tǒng)治階級的利益; (14) 神證在審判中起著重要的作用; (15) 生產(chǎn)法規(guī); (16) 邊界標志與糾紛; (17) 名譽侵權(quán); (18) 奸淫罰鍰; (19) 肉刑; (20) 財產(chǎn)繼承與分割。根據(jù)專家多年研究證明, 《摩奴法典》約產(chǎn)生于公元前3世紀左右, 其內(nèi)容沒有涉及到釋迦摩尼及其教義, 但在佛教經(jīng)典記載的教規(guī)、教義、戒律、禁忌方面受《摩奴法典》影響之深則顯而易見。印度文化或者說佛教文化在吐蕃化的過程中, 佛教的經(jīng)典教義及其出世觀、入世觀 (人生觀價值觀) 則直接影響著吐蕃社會的意識形態(tài)領(lǐng)域, 佛家好善樂施及六道輪回的思想, 成為吐蕃統(tǒng)治者和廣大民眾的價值趨向。在吐蕃法文化方面則始出現(xiàn)“佛法” (經(jīng)典) 和“人法” (自然法則) 相結(jié)合的體系萌芽。

佛教教法教人修身養(yǎng)性, 凈化心靈, 佛法治心, 似為“樂” (佛教徒認為佛法是妙音) ;人法規(guī)范人之言行, 節(jié)制貪欲, 人法治躬, 似為“禮”。兩者是吐蕃社會早期“安上治民”的兩大“科室”, 我們將佛法喻為醫(yī)學之“內(nèi)科”, 調(diào)理人的內(nèi)心世界;人法喻為“外科”, 調(diào)理人的外在表現(xiàn)?!岸ā敝δ芘c我國古代儒家提倡的“樂”、“禮”異曲同工。以禮樂代表我國古代制度, 起自五帝, 源遠流長, 此即現(xiàn)今意義上的法治。

吐蕃社會到第32代藏王松贊干布 (617—650年) 時期發(fā)生了巨變, 松贊干布于公元629年繼承王位?!杜f唐書》稱其“弱冠即位, 性驍武, 多英有略, 其鄰國羊同及諸羌, 并賓服之”。公元634年, 松贊遣使赴唐, 是為藏土通中原之始;公元641年唐太宗以文成公主嫁吐蕃, 唐太宗以釋迦牟尼佛像、珍寶、經(jīng)書、書櫥、360卷經(jīng)典, 作為文成公主的嫁妝。松贊干布迎娶文成公主以后, “遣諸豪子弟”赴唐學習中原文化。唐蕃經(jīng)濟、文化之交往也因唐蕃聯(lián)姻而發(fā)端;在此之前松贊已與尼泊爾公主巴利克提結(jié)婚。二位公主入藏, 佛教也因之廣為傳播。松贊干布為鞏固吐蕃政權(quán), 以“德禮為政教之本, 刑法為政教之用”。吐蕃社會的法律思想及其演進, 此時得以逐漸由崇尚法律思想趨向法律務實, 注重法律的具體直接作用。松贊干布即位執(zhí)政之后, 派學者吞米桑布扎仿印度文字創(chuàng)制西藏文字, 極力弘揚佛教, 在佛教“十善法”的基礎(chǔ)上制訂了《神教十善法》:①不許殺生造罪;②不能偷搶大于針線的財物;③不能邪淫;④不許謊言;⑤不許挑撥人和;⑥不可惡言咒罵;⑦不許散布流言;⑧禁貪欲;⑨禁害人心; (10) 不做違背因果之事。

《神教十善法》的主要內(nèi)容是以佛法倡導之“善”, 尋求與吐蕃社會相適應的法律切入點, 將佛教提倡的“十善”直接轉(zhuǎn)化為“人法”, 制定了吐蕃王朝建政初期的首部成文法, 從而說明吐蕃社會完成了從部落聯(lián)盟到國家政權(quán)的過渡。松贊干布為了統(tǒng)一人們的意志, 從“人本主義”出發(fā), 提出了“治人”的 “言”、“行”及“內(nèi)心世界”的三大要素, 即“治身”、“ 治言”、“治心”的符合佛教所主張皈依“身、語、意”三寶宗旨的“人法”條文。在《神教十善法》制定不久, 松贊干布從規(guī)范構(gòu)成社會的最小分子人和家庭出發(fā), 再次頒布了《入教十六凈法》?!度虢淌鶅舴ā穼θ藗儚木词路鸱?、修身養(yǎng)性;崇尚孝道;慈善仁義、尊重知識、積極精進、勤儉節(jié)約、知恩當報、取財有道等16個方面提出了更加具體、更加接近社會生活的道德規(guī)范。

另外, 在吐蕃時期除制定了《 法律二十條》外, 據(jù)《賢者喜宴》記載, 當時還頒布了6類大法律, 即:《王廷、衙署職官安置之法》、《十萬金頂具鹿之法》、《王朝準則之法》、《據(jù)兩造申訴判決之法》、《總法》、《內(nèi)府管理之法》;制定了7大法律:即不殺生、不偷盜、不妄語、不飲酒、奴不反主、不邪淫、不盜掘墳墓;補充了六六大法, 即“三十六制” (六種大法、六大決議、六種告身、六種標志、六種褒貶、六種勇飾) 。? (9)??

依據(jù)“六六大法”的量衡標準、倫常道德, 兩造地位不等則敬強護弱、兩造有罪則俱施處罰、兩造有理則指令修好等, 由此確立政權(quán)機構(gòu)、設(shè)置官吏職級、制定行政法則、調(diào)整內(nèi)部秩序、建立健全民事訴訟條規(guī), 建構(gòu)了一個比較完備的由國家行政法規(guī)——民法——教法——民族共同體組成的奴隸制國家政權(quán)之社會。

唐中宗景龍四年 (710年) 金城公主出嫁吐蕃, 就在金城公主嫁吐蕃的同時, 在吐蕃社會上早已有佛教教義流傳, 然主要在上流社會。在民間公開宣揚佛教則是在公元763年。此年寂護在欽浦弘揚佛教4個月, 主要內(nèi)容是“十善”、“十八界”和“十二因緣”等。寂護從吐蕃統(tǒng)治者鞏固王權(quán)的社會需要出發(fā), 著重從佛教的倫理學、認識論、人生觀三個方面?zhèn)鞑シ鸾獭<抛o宣揚的佛教倫理學即“十善”, 也就是業(yè)果決定論, 即吐蕃社會的善與惡, 均是由于人們的習慣 (佛教成為業(yè)力) 為緣 (條件) 而顯現(xiàn), 以習慣流傳, 以習慣出離。? (10)? 因此, 就要求人們修習“十善”。其目的就是克盡“十惡” (分別是殺、盜、淫、妄語、離間語、惡語、綺語、貪欲、嗔、邪見) , 使佛教之“十善法”成為后來藏族社會民間佛法的淵源。

四、源于中原法律文化的影響

據(jù)《舊唐書》等有關(guān)史料記載, 文成公主與金城公主先后遠嫁吐蕃, 當時文成公主帶去經(jīng)書及經(jīng)典360卷, 金城公主帶去“毛詩、禮記、左傳、文選各一部”。由此可見, 二位公主帶入吐蕃的經(jīng)書中不乏有《十三經(jīng)》等。這些經(jīng)典為吐蕃社會注入了漢文化的精髓。其中《尚書》、《禮記》對建立不久的吐蕃政權(quán)則影響不小?!肚f子·天下篇》稱:“《詩》以道志, 《書》以道事, 《禮》以道行, 《樂》以道和, 《易》以道陰陽, 《春秋》以道名分?!倍渡袝穭t是古代著名的政治讀物, 即為古代統(tǒng)治者治理邦國的一切措施和政治手段。其內(nèi)容涉及國家的政治、經(jīng)濟、宗教、法律等。《儀禮》、《禮記》之中所講的“禮”——是人類文明的腳步;是“親親”——血緣的紐帶;是“尊尊”——權(quán)利的表現(xiàn);是“長長”——宗族外的人倫;是“男女之別”——性別的不平等?!吨芏Y》是周人理想世界的總藍圖, 是一幅充滿東方文化情調(diào)的構(gòu)想;《周禮》是周人建構(gòu)的理想而嚴密的國家管理體制;《周禮》是周人精心設(shè)計的治民模式;《周禮》是值得注意的富國政策;《周禮》是科學管理思想的發(fā)端。

在吐蕃建立國家政權(quán)之后, 一代明君松贊干布, 為尋求治邦安民的方略, 極力倡導博采眾納, 崇尚佛法, 仰慕漢風。在藏文歷史文獻中可以見到這樣一段記載:“印度佛法之君;中原法律之邦;大食財富之國;格薩爾為軍國之王”。因此說, 吐蕃法律在吸收印度佛法、《摩奴法》和中原儒家文化《尚書》、《周禮》、《禮記》的同時, 唐律的影響也不可避免。唐朝是當時東方的強盛帝國, 開拓疆域, 羈縻邊陲, 漢唐文化使其周邊鄰邦包括亞洲諸國大受感化, 東自日本、新羅、北起大漠, 西自伊朗, 西南自印度, 沿古代絲綢之路, 使者、留學生、商人等等紛紛到唐之京都長安, 商人貿(mào)易、學生求學、使者通好, 貢物封藩, 有的入仕唐朝。于是在唐之長安出現(xiàn)了東西文化交流融匯的繁榮景象。是時西域高昌、吐蕃等也派遣留唐之學生, 努力于文化輸入。加之吐蕃軍事勢力的東移, 與唐戰(zhàn)戰(zhàn)和和近百十余年。在頻繁的交往與沖突中, 法律文化的引進、吸收則是重要的內(nèi)容之一。因隋唐是中國歷史上封建社會發(fā)展的鼎盛時期, 隋唐的法律在中外歷史上有著重要的地位。隋唐法律在中華法律體系中處于承前啟后的關(guān)鍵, 集往古法典之大成, 立后世法典之楷模。使往古的禮制, 融入于法典。

唐蕃文化有著很多相近的切入點, 如二者均先后從印度引進了佛教文化, 吐蕃君王松贊干布依佛教“十善法”為法律依據(jù)制定的《神教十善法》與其相反的“十不善”及《吐蕃三律》, 則和隋《開皇律》為刑名定型, 確定“八議”、“五刑”及隋唐律中相承確定的“十惡大罪”, 稱“十惡不赦”等有著深刻的淵源關(guān)系。

“八議”是中國封建社會封建貴族階層特權(quán)將人分為三六九等的集中表現(xiàn)。凡符合“八議”對象的, 按其親疏等級分別享有議、勤、減、贖、當、免等一系列特權(quán)。如所謂的“贖”, 即指用銅贖罪。適用于3種人, (1) 享有議、勤、減特權(quán)的人; (2) 九品以上官吏; (3) 指七品以上官員等范圍的親屬。以上3種人犯流罪以下的可以用銅贖罪。在實際的量刑過程中, 死罪也可以贖。唐律明文規(guī)定死罪不分絞斬, 贖銅120斤。“贖”是罰的形式之一, 刑重體罰, 罰重斂財。所以, “贖”在古代封建法典中由來已久。到西周中期因周穆王橫征暴斂, 掠奪財富, 令司寇呂侯修訂《九刑》, 擬定了用銅作贖刑的刑書, 稱《呂刑》。其中規(guī)定用黃銅贖刑的5種刑罰:墨刑罰100鍰 (鍰:古代銅貨幣單位, 1鍰重6兩) ;劓刑加倍, 即200鍰;腓刑罰500鍰;宮刑罰600鍰;死刑罰1000鍰。在吐蕃法律中“贖刑”占有比較重要的地位, 與“八議”相似的是罰鍰的多少以官階及其特權(quán)的表現(xiàn)形式“告身”來區(qū)分。“告身”即指官吏的等級, 也是不同階層的人身價值標準 (即命價) 。告身分6類12級: (1) 金、玉告身; (2) 銀、頗羅彌告身; (3) 銅、鐵文字告身。

隋唐律中的五刑為:笞刑, 是用竹板或柳條擊打罪犯的背脊、臀、腿部的一種刑罰;杖刑, 是用大于笞刑所用的竹板或荊條捶擊罪犯的背臀、臀、腿部的刑法, 比笞刑較重;徒刑, 是在一定期限內(nèi)剝奪犯人的自由并強迫其勞役的一種刑罰;流刑, 是將罪犯遣送到邊遠地方去服勞役, 不許擅自遷回原籍的一種刑法;死刑, 是剝奪罪犯生命的一種極刑。據(jù)有關(guān)文獻記載, 吐蕃法律的刑罰體系也由5個方面組成:1、死刑 (砍頭、解肢分尸、絞刑、活埋、剝皮、絕嗣) ;2、肉刑 (斷肢、挖眼、割舌、劓刑、黥刑、笞刑、鞭刑) ;3、流刑;4、罰沒財產(chǎn);5、罰金。吐蕃法律的刑法, 反映出統(tǒng)治階級為了維護其階級利益推行殘酷重刑和斂財重罰的思想。

“十惡大罪”在唐律中被認為是“虧損名教, 毀裂冠冕”的極端嚴重的犯罪行為而放在首篇。吐蕃法律則從10個“善”的方面作為立法的主要依據(jù)進行正面疏導, 依此杜絕殺生、不與取、邪淫、妄語、離間語、粗惡語、綺語、貪欲、嗔恚、邪見等“十惡”大罪之發(fā)生。

總之, 吐蕃法律與隋唐律在內(nèi)涵和外延上有著非常相近之處。尤其, 像唐律中律、令、格式等所反映的內(nèi)容和表現(xiàn)形式似為吐蕃制典之模范。

唐律還規(guī)定將殺人罪分為故意殺人、過失殺人、合謀殺人;將傷人罪分為故意傷人、過失傷人、共同傷人, 并根據(jù)不同情節(jié)分別處刑。將盜分為竊盜、強盜和監(jiān)守盜3種。吐蕃先后引進印度佛教文化和中原的儒家文化, 使得印度文化、漢文化在苯教文化為主的影響下吐蕃本土化。

五、僧侶集團的形成使教法、民法初步分離

松贊干布為了鞏固吐蕃王權(quán), 削弱守舊勢力所支持的西藏傳統(tǒng)宗教——苯教的影響, 對佛教采取了扶持的態(tài)度, 先后為尼泊爾公主、文成公主興建了大昭寺、小昭寺、十二神殿及查拉路甫石窟。但在當時僅僅作為供奉佛像、經(jīng)典的宗教場所, 并無僧侶住持, 也沒有合乎佛教戒律的儀式和規(guī)范, 更談不上僧侶集團的形成。

在松贊干布之后的第4代贊普赤德祖贊 (704—755年在位) 時期, 大力扶持佛教, 贊普曾建牙帳于桑耶附近之札瑪止桑, 金城公主也常住于此。

8世紀中葉, 赤德祖贊子赤松德贊親政后, 實行了許多改革, 決定利用佛教來鞏固王室權(quán)益。首先, 剔除馬尚·春巴和達扎路恭為代表的苯教和反對改革的貴族勢力。其次, 赤松德贊在唐朝封建制度的影響下, 為了維護吐蕃社會的鞏固和發(fā)展之需要, 完善了吐蕃政權(quán)的國家行政法規(guī), 調(diào)整吏治, 調(diào)整官員, 設(shè)置諸道節(jié)度使, 屯軍耕牧;治理財政, 清查田畝戶口, 統(tǒng)計財賦, 價值征斂;完善吐蕃早期法律, 處理地方訴訟。通過這些改革, 使得吐蕃勢力強盛一時。其勢力范圍北抵回紇, 西接大食, 南臨天竺, 東聯(lián)南詔, 是吐蕃武力擴張的鼎盛時期, 同時也孕育了根植于廣大藏區(qū)、吸收多種外來文化并演變?yōu)椴孛褡鍌鹘y(tǒng)習慣法的法文化底蘊。此外, 在赤松德贊的極力倡導下, 以桑耶為基地, 大力扶持佛教, 不僅從印度請來蓮花生、寂護等傳教大師, 還從大唐請來諸多知名高僧進行佛法交流。赤松德贊親自主持興建了吐蕃第一座擁有佛法僧三要素的桑耶寺。寺建成后由精通五明的寂護作親教師, 為巴色朗、藏勒竹、麻仁欽卻、昆魯益旺波、巴赤協(xié)、恩蘭吉娃卻央、白若雜納等7人剃度, 并舉行了授戒儀式, 這是西藏最早的出家僧人。在藏文文獻中一般稱作“七覺士”。繼“七覺士”之后有不少具有信仰和智慧之人出家為僧。不久, 赤松德贊規(guī)定, 凡出家為僧者, 生活所需皆從國庫中支取, 并免除差役。從而使吐蕃社會首次出現(xiàn)了僧人集團, 建立了僧伽制度, 建立了僧人專修場所, 并形成了規(guī)模。僧侶集團的出現(xiàn), 使得教法與民法初步分離。自僧人集團形成以來, 僧人集團、俗人集團及政治、宗教之間所反映的社會現(xiàn)象, 則始終成為藏族社會的兩大課題。民法著重于規(guī)范俗人社會, 而僧人在當時的社會上處于一種特殊的地位則很少受到“民法”的約束。而“教法”則有僧、俗兩個守法主體, 俗人以“十善法”為主, 以 “善”來衡量“天理良心”, 使佛法成為人們的道德法規(guī)。久而久之, 在民間形成二法并用的現(xiàn)象。僧侶是一個比較封閉的社會團體, 則以不同的修行次第受不同的戒律約束。當吐蕃法律不斷完善, 佛法不斷普及之際, 吐蕃社會的潛在危機也在迅速滋生。吐蕃社會漸漸走向衰亡, 直至徹底崩潰。但是, 吐蕃的法律文化卻猶如神圣贊普不滅的靈魂, 一直在藏族社會發(fā)展上扮演著重要的角色。

注釋

(1) 賈春增主編:《民族社會學》[M], 北京:中央民族大學出版社, 1996年, 183—184頁。

(2) 李鐘聲著:《中華法系》上[M], 華欣文化事業(yè)中心, 1963年7月出版, 第11頁。

(3) 同上, 第12頁。

(4) 同上, 第31頁。

(5) 同上, 第65頁。

(6) 《桑耶寺志》[Z], 拉薩:西藏人民出版社, 1985年, 第1頁。

(7) [法]迭朗善譯, 馬香雪中譯:《摩奴法典》[M]譯序, 北京:商務印書館, 1996年。

(8) 丹珠昂奔著:《藏族文化發(fā)展史》[M]上冊, 蘭州:甘肅人民出版社, 2001年, 564-565頁。

(9) 《桑耶寺志》, 拉薩:西藏人民出版社, 1985年, 第1頁。

(10) 李用兵著:《中國古代法制史話》[M], 北京: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 1991年。

《中國藏學》2003年02期?

編輯 : 仁增才郎